|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
1、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为支持和鼓励某些产业、产品和经营项目的发展,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给予的扶持性减税、免税;另一种是纳税有特殊困难或遭受自然灾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给予的困难性减税、免税。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3、依法申请退税的权利。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应当依法申请退还。
4、认为税务机关具有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依法有权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要求听证的权利。
8、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纳税人的义务
1、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3、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5、纳税人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6、纳税人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7、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方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9、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般也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 税务机关的权利
税务机关作为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主要有: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管理、帐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
3、税款征收权。这是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管理过程中享有的主要的职权,主要包括:
(1)依法计征权: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依法确定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
(2)核定税额权:对纳税人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七条的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一定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征收税款。
(4)追征税款权: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因偷税、抗税未缴、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
5、税务检查权:这是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职权,包括查帐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帐户核查权等。
6、处罚权:即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如罚款等权力。
7、国家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税务机关的义务
1、宣传、贯彻、执行税收法规,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2、保密的义务;
3、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4、受理减、免、退税申请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义务;
5、告知听证权利、受理听证的义务;
6、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
7、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8、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